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在幫助企業拿到5億多元貸款後,企業遲遲不給居間費,文先生因此起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企業支付文先生咨詢服務費300餘萬元及遲延履行的違約金100抗癌食物第一名萬元。
  文先生起訴稱,通過其提供的居間服務,幫助某熱電企業向德國貸款5億元,項目已全部實現。該企業曾先後兩次書面承諾給予其居間費用,但在融資貸款成功後,某熱電公司僅以住房和車庫固定資產折價支建築設計付了部分居間費43萬餘元,並未向他支付剩餘部分的費用。文先生起訴要求某熱電企業及其母公司連帶支付剩餘居間費及違約金。
  文先生說,某熱電企業曾於2006年2月向他出具承諾書,承諾給予其到賬金額(稅後)2%的居間費用。2007年6月,該企業將價值43萬餘元的一套房屋及車庫支付給文先生並未繼續支付。2008年10月,該企業再次出具承諾書,承諾到賬後3日給付文先生1%的咨詢服務費,否則按照九份民宿每日1%支付滯納金。由於對方遲遲不支付居間費用,文先生起訴。
  對於文先生的起訴,某熱電企業答辯稱,文先生主張的居間不能成立,就本案涉及的德國貸款項目本身,不具有居間性。某熱電企業作為申請使用外國貸款G2000的項目單位,履行的是層級審批程序,而非商務談判,也不具有居間性,文先生不具備居間的條件和能力,雙方也不存在居間關係。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某熱電企業於2006年2月和2008年10月的承諾書合法有效。《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法》以及usb我國現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均未明確規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不能通過居間來完成,因此某熱電公司關於德國貸款項目不具有可居間性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文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貸款確系基於文先生的居間工作而引入到某熱電企業。文先生在某熱電企業獲得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貸款項目過程中,從事了居間服務,且某熱電企業已經向文先生交付了部分居間報酬。綜上,法院判決某熱電企業及其母公司還應向文先生支付剩餘咨詢服務費300餘萬元,並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100萬元。  (原標題:幫企業獲批5億貸款中間人索300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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